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发布,将于5月1日起实施。
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体育事业发展,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激发社会和市场活力。体育总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通过研究制定《办法》,持续推进体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在取消相关体育赛事活动审批的基础上,不断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确保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切实保障体育赛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以来,体育赛事活动蓬勃开展,丰富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有力推动了体育事业的发展。然而近年来,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中违规办赛、消极比赛、虚报信息、赛场暴力、使用兴奋剂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暴露了当前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制度不健全、办赛参赛不规范、监管手段不完善、执法依据不充分等问题。为加强体育赛事活动服务和管理,体育总局针对上述问题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是文件数量较多,内容存在交叉重复,效力位阶较低,有必要进行整合完善,制定部门规章。
2019年3月,体育总局启动《办法》起草工作,在系统梳理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申办、组织、服务、监管等内容进行研究,经过多次专题调研,认真起草、反复修改,完成了《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随后,书面征求了全国各省区市体育局的意见,并在全国体育政策法规负责人会议上进行了集中研究讨论。8月初将修改后的《办法》草案书面征求了总局各厅司、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改革试点项目协会意见。针对相关单位提出的相对集中的问题,于9月初召开专题座谈会,进一步研究讨论。11月中旬,《办法》草案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要求,通过司法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经过听取、研究、吸纳各方面意见,不断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和定位
《办法》制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改革的重大部署,按照开放办体育、全社会办体育的总体思路,促进并确保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体育赛事活动中来,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在体育赛事活动中的相关权益。办人民满意的体育,让人民充分享受到体育的乐趣。通过体育赛事活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改革的重大部署。持续简政放权,在取消体育赛事审批后,进一步放开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使用的限制。逐步完善监管,规范体育赛事活动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服务,充分发挥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的专业优势,为体育赛事活动提供支持。
(三)明确开放办体育、全社会办体育的总体思路。体育是开放的事业,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申办承办、组织服务等各方面政策要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相关措施要有针对性,能够吸引社会力量积极主动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并切实解决他们面临的实际问题。
(四)牢固树立风险防控意识,确保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体育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体育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通过章程、团体标准等制度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组织者、参加者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行为规范,维护体育赛事活动秩序。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47条。第1章明确了立法依据、基本概念以及相关原则,突出强调了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第2章规定了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程序。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以后,绝大部分体育赛事活动已不再需要体育部门审批。《办法》对法律法规和国家外事管理制度中的特殊规定进行了梳理,逐条列出了尚需按照规定报批的体育赛事活动,包括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国际体育赛事活动、仍需履行行政审批程序的赛事活动(涉及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等。在放开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使用的同时,注意保护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合法权益,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加强管理和规范。
第3章规定了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方、参与方及其他人员的相关权利义务。一是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委员会;承办方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体育赛事活动的相关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进行市场开发依法依规获取相关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二是体育赛事活动参加者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三是体育赛事活动所有相关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及相关行为规范。
第4章规定了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为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一是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水平;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选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现场指导。二是体育部门设立体育赛事活动专项资金,通过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体育部门制定本区域的年度《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每年度可由社会力量申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优先给予扶持的体育赛事活动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三是体育协会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出台本项目赛事活动组织的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体育协会根据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赛事活动指导和服务制度。四是体育协会应当制定赛事活动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其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提供的服务依法合规收取相应费用,但不得提供强制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违规收取费用。
第5章规定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一是体育部门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的功能,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各领域监管信息共享和统一应用,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动态监管。二是体育协会通过修改完善章程增加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内容,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出台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团体标准、奖惩措施、信用管理、反兴奋剂工作等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对相应的体育赛事活动实施等级评定或进行体育赛事活动评估。三是主办方和承办方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过程中赛风赛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工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开展。四是完善处理机制,体育部门、体育协会、主办方和承办方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6章规定了法律责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办法》依法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事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主要包括警告和3万元以下罚款等。
第7章规定了《办法》施行时间及废止的相关制度文件。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体育赛事活动蓬勃开展,并有助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不断提高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当前,全国体育系统都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体育领域各项工作。体育总局系统各单位、各运动项目协会,各地方体育部门都要在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同时,认真做好《办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确保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