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治理逻辑的转型与创新
一、体育治理逻辑及其作用
(一)什么是体育治理逻辑
逻辑,在人们的生活中看不到,却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我们的一切行为如果要具有合理性、正确性或普遍性就必须首先有一基本的判定原则,在一切关于合理性、正确性或普遍性的问题产生之前,首先应该问的则是是否合乎逻辑。”如果合乎逻辑,就表明其思维是有依据的,推论是合规则的。用于思维和推论的“依据”和“规则”就是逻辑。逻辑是“所有理性思考和判断的基石”,是“人类认识与交际的必要工具,”用于探求真理、驳斥谬误。体育治理逻辑是用于体育治理思考和推理的依据和规则。一个国家的体育治理逻辑一旦形成,其体育治理的相关的一切领域,就沿着其所规定的方向,合乎逻辑地展开。
(二)体育治理逻辑的作用
体育治理逻辑对体育治理具有基础性、根本性和决定性的作用,主要通过为参与治理的各方提供共识基础、制度依据和行为准则,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治理体系的各个方面,从而保证了体育治理体系的完整性,以及制度和行为的一致性。其要点如下:
1、确定治理共识
体育是社会关联度极高的社会现象,体育治理面对的是需要全社会参与的共同事务,涉及与该事务相关的多个主体参与。在参与共同事务时它们利益同中有异,共同利益使它们凝聚,各自利益又使它们疏离,于是它们的治理行为既协同又冲突。如果冲突强于协同,就会降低治理的有效性,甚至导致治理的失败。让利益关联又有差异的各方诚心诚意地协同合作,是治理有效性的前提。这就需要确定超越各方利益关系的统一的基本依据。
体育治理范围广大,内容繁复,涉及社会体育、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等多种形态,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个主体;公益、准公益和非公益多种性质;教育、文化、政治、经济、社会和生态等多个领域。从体系结构到机制运作,体育治理因面对的对象不同,应对事务性质不同,涉及的原则也多有不同,如体育事业的治理原则就不同于体育产业的。需要一个大道理管无数个小道理,从而让不同领域,不同性质的体育事务的治理有整体的一致性。
2、治理制度的依据
体育治理涉及大大小小的制度。选择什么制度?忽略什么制度?哪些是需要优先制定的制度?哪些是可稍缓制定的制度?治理逻辑对回答这些问题提供了前提性的预设,设置了明确的制度框架和基本标准,从而让治理各方在其限定的制度视野和制度权衡中,做出选择,进行设计。治理逻辑为各种治理制度的正当性提供了基本依据,各种治理制度须与治理逻辑一致,否则就是不适当的。这使得整个体育治理体系保持制度逻辑的一致。
3、规范治理行为
体育治理是通过治理者的实际操作进行的,涉及繁复体育事务的各种治理行为,如何让不同主体在治理活动中的行为相互协调,从而确保将治理制度落实为实际效果?这就需要一个各方认同的行为准则。体育治理逻辑奠定各方行为相互协同的共有基础,从而保证各治理主体的行为逻辑一致。
不难看出,体育治理逻辑反映了人们对一定时空的体育治理规律的总体性和共识性的认知。一个有效的体育治理体系,必有一个明确的整体性的主导逻辑。体育治理的对象越是繁复,处理事务越是多样,参与治理的组织与个体就越是纷杂,也就越需要统一而清晰的治理逻辑。
(三)体育治理逻辑的主客观双重性
体育治理逻辑一旦确定,整个体育治理体系便会在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等逻辑原则的作用下,使体育治理出现整体一致性的趋势,朝着一个确定的方向发展。然而,体育治理逻辑本身却不能保证其自身的正确性,这是因为治理逻辑的主客观双重性。
体育治理逻辑既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说它是客观的,因为它作用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体育现实状态。体育治理的实践性决定了其治理逻辑应当切合体育现实,这样才有可能发挥其效用,否则处处碰壁。于是,治理对象的客观性,决定了体育治理逻辑具有客观规定性,它必须以体育发展的实际状态和客观规律为基本依据;体育治理逻辑又是主观的,它是基于人们对体育实际的认识,对体育发展因果关系的判断而作出的推理,从而积极主动地指导治理行为。人的认识是主观的,因此体育治理逻辑又具有鲜明的主观能动性,鲜明地体现于治理规则的确定。
显然,一个国家的体育治理逻辑是否适当,取决于其客观规定性与主观能动性的契合程度,二者契合时,体育治理便随心所欲,事事顺遂;当二者相背时,便事与愿违,处处受挫。一般而言,当一个国家的体育处于稳态发展时,其治理逻辑二重性易于契合,而体育发展处于显著变化阶段时,由于对变化了的现实难以精确把握,再加上治理体系的运作惯性,治理逻辑可能出现偏差。对处于剧烈转型中的体育发展状态,治理逻辑的偏差更是多有发生。因此,根据体育的发展状态,及时调整体育治理逻辑,对体育治理是十分必要的。
(四)治理逻辑与体育发展方式
一个国家的体育发展状态集中于体现其发展方式上,“体育发展方式是指确保满足社会体育需求的这一过程得以持续的方法与机制。可以将其解释为:体育发展的主体根据具体的社会条件,确定体育的发展目标,通过一定的机制配置资源,形成有效的体育手段,可控而规范地实现体育发展目标。”
由于社会在不断发展,体育的现实状态既呈现出历史过程的阶段性,又呈现出社会环境的国家特色。于是,一个国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有其特定的体育发展方式。体育治理是体育发展方式的实际操作方式,每种体育发展方式都有与之相应相称的治理体系,以完成该发展方式应对的具体事务。体育发展方式具有鲜明的目标导向性,依此构建的体育治理逻辑,也显示出明确的目标导向,从而统领体育治理体系的建构和运作依照体育发展方式的方向展开,按照发展方式的要求处理各类具体事务。体育治理逻辑是体育发展方式合目的、合规律地实际运作的基本依据。发展方式确定体育治理逻辑,体育治理逻辑服务于发展方式,有什么样的发展方式,就有什么样的治理逻辑。治理逻辑一旦形成,便具有稳定性,治理体系的运作因此稳定有序。
然而,体育治理逻辑并非被动地受制于发展方式,治理逻辑的实践性,使之易于感知到体育实际状态的变化,当依据旧有的治理逻辑遇到越来越多的治理障碍,无法有效治理时,就会推动发展方式的转变,以适应变化了的体育实践。因此,发展方式的转化也体现为一种治理逻辑到另一种治理逻辑的转化。在转化期常伴随治理逻辑的混乱,主要表现为旧有的治理逻辑悬置,仅具有象征意义,实践中出现多种“管用”的处理具体的或局部体育事务的权宜之计。此时,尽管具体事务得以处理,其分散状态却导致治理体系整体效用的降低。治理逻辑的混乱,会导致体育发展方式走向无序。
二、现代体育发展的两种治理逻辑及问题
自18世纪以来,体育现代化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各国体育均先后走上现代化的道路。由于体育现代化的起点不同,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发展路径。一是欧美等先发国家的体育现代化路径,另一种则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后发国家的体育现代化路径。发展路径的差异,导致各自迥然不同的体育发展状态及相应的体育治理逻辑。
(一)社会自治:西方发达国家的体育治理逻辑
1、内生于市民社会的现代体育
“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18世纪的启蒙运动和工业革命,促进了市民社会的发展,从思想观念和物质条件两个方面为体育提供了适宜其生长的社会土壤,解放了体育发展的社会内生力。
于是,现代体育内生于市民社会,其成长与工业时代的城镇化同步,依托市民社会的成长顺势而成。市民社会体育生长的基本路径是业余体育,通过社会自组织构成无所不在的体育社会网络,由市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如英国,在工业化的促进下,城镇化进程加速,1700年苏格兰和威尔士的城市人口为13.3%,1800年为20.3%,1890年激增到61.9%。正是在其市民社会加速发展期间,英国成为现代体育的摇篮。如现代足球运动源于前现代英国充满暴力而粗俗的民间足球。11世纪英国足球比赛多在市镇广场进行,参赛者可达数千人,将球踢到对方中心区即获胜。比赛野性十足,如同大规模群殴,“人们像狗抢骨头一样”争夺,头破血流,伤筋断骨,甚至丧命,人称“暴徒足球”。这种野蛮的足球比赛破坏力极大,所到之处市政设施、商家、宅院无一幸免,对此,当局深感不安,在1314至1414年间,英王室先后9次下令禁止“暴徒足球”,但禁而不止。其后,足球的野蛮程度虽有所下降,但仍是文明社会中的另类。
随着市民社会的形成,“暴徒足球”开始了现代化的转型:
1846年拉格比公学为橄榄球初设规则;
1847年伊顿公学规定禁止手持球,导致英式足球和橄榄球的分化;
1850年代足球在英国的大学得到认可;
1863年10月英国6所公学组成的委员会在剑桥大学制定足球规则,奠定了现代足球制度;同年英国足球协会成立。“暴徒足球”终于脱胎换骨,转化为满足教育、娱乐及观赏需要的文明的市民社会体育活动。
也是从19世纪40年代开始,橄榄球、板球、划船、田径、体操运动也都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成为拉格比、伊顿、哈罗等英国公学绅士教育的重要内容,在英国学校普及开来。
美国的现代体育也是以市民社会为依托发展起来的。1790年美国城镇人口只有5.1%,城镇数仅为24个。从1840到1890年,其城镇人口由10.8%激增到35.1%,城镇数量由131增加到1384。与市民社会的成长相呼应,美国学校体育发展迅速,大学校际比赛始于1852年,职业棒球联盟成立于1871年,篮球和排球先后于1891年和1895年在春田学院首创。
德国也是如此,其现代体育在城镇化过程成长。如,德国第一个足球俱乐部建于1874年的德累斯顿,其后20年逐渐延伸到柏林、汉堡等地;德国足球协会(DFB)成立于1900年,发展至今拥有2.6万个俱乐部会员、17万支球队的巨型体育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