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学习体会之五

2022-04-07 来源:本站原创

继上一期《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学习体会之四,本期重点是学习《规范》的第五章内部管理要求。

 

一、 《规范》 第五章 内部管理要求的原文

 

第五章 内部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建立财务管理、账户管理、收退费管理等方面管理制度,规范运行。

 

第十七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推荐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实事求是制订和发布招生信息,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和质量名不符实,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不得以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培训对象接受培训。

 

第十九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禁止向参加体育培训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严禁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参加培训人员获取和使用兴奋剂。

 

第二十条 体育教师、教练员承担课余训练、课外体育活动、指导参赛等计入工作量,在绩效工资中实施分配。

 

二、第十六条 对课外体育培训的主体建立管理制度提出了要求

 

关键词: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建立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本文提到的财务管理、账户管理、收退费管理,还应包括培训管理、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疫情防控管理、员工管理、学员管理、设施器材管理、投诉与处理管理、卫生管理、服务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对管理制度均有相关政策规定。 管理制度的功能在于规范和约束行为,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才能构成 “议事有规则、管理有办法、操作有程序、过程有监督、职责有追究”的良好格局。俗话说: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就是管理制度,它是良好秩序、事业成功的重要保证。制度建设从理论上讲是一个没有终点的动态过程,因此,制度没有“最好”, 只有“更好”。

 

 

三、第十七条 对收费标准、收费时间跨度、服务合同及退费事宜提出了具体要求

 

1、《规范》要求“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

 

这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规范》要求“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

 

体育培训行业是高运营成本行业,高额的场馆租金成本,加上专兼职教练等人员薪资成本,需要预付费带来的现金流保证正常运营,这可以快速回笼资金、加快扩展步伐,降低日常运营的边际成本。但也存在一定风险,一方面机构容易陷入消费导向,忽视培训和服务质量,另一方面,一旦预收款环节出现问题,极有可能造成机构资金链的断裂,频频发生的培训机构跑路事件大多因此而造成。缩短预付费的时间,除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更是让体育培训机构把重点放到培训和服务质量上, 让这个行业摆脱野蛮生长的境地。

 

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其中的相关规定提到,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2020年10月,中消协曾发布“校外教育培训投诉情况专题报告”, 建议根据预收费经营行为涉及领域、收费金额实行备案登记制,对预收费经营者实施动态监管,重点防范。

 

 

3、《规范》提出“推荐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化解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0年6月10日,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教基厅〔2020〕2号),《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重点工作抓好落实,采取多种措施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培训合同(示范文本)》。

 

《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反映了中小学生在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尤其对培训收费、培训退费和违约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四、第十八条 对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发布招生信息,履行服务承诺等提出了要求

 

近几年,体育培训机构在助力全民健身、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和体育产业发展做出了积极地贡献,但不可否认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培训机构资质不健全,很多培训机构没有营业执照或超范围经营,在不具备师资和场地情况下招揽生源,有的则采取“ 买三赠三”等方式 ,忽悠家长一次性缴纳较高的费用 。二是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有些培训机构通过编造教练证书、虚构执教履历,夸大培训内容和培训效果等方式(如中考体育、健康达标等)虚假宣传。三是培训质量参差不齐,不按约定进行培训,开班后课时缩水,随意变更时间、地点、 更换教练等。四是价格不透明,收费不规范,虚构原价和虚假优惠折价,不开具正规发票,甚至不提供任何凭据,导致消费者投诉时没有证据。五是消费者对培训不满意要求退款时,培训机构会设置种种障碍甚至拒绝退费。六是泄露消费者个人信 息,将消费者电话提供给其它机构。

 

《规范》 提出的此条要求就是要加大监管力度,保障消费者权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 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八条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021年9月30日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课外体育培训行业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指出:树立“健康第一”的舆论导向,坚决抵制“应试体育”思维,引导广大青少年学生和家长形成正确的体育观念。纠正体育培训机构围绕“应试体育”开展的广告宣传行为。

 

 

五、第十九条是关于严禁获取和使用兴奋剂的要求

 

关键词: 兴奋剂

 

兴奋剂在英语中称"Dope",原义为"供赛马使用的一种鸦片麻醉混合剂"。由于运动员为提高成绩而最早服用的药物大多属于兴奋剂药物刺激剂类,所以尽管后来被禁用的其他类型药物并不都具有兴奋性,甚至有的还具有抑制性,国际上对禁用药物仍习惯沿用兴奋剂的称谓。因此,如今通常所说的兴奋剂不再是单指那些起兴奋作用的药物,而实际上是对禁用药物的统称。

 

科学研究证明,使用兴奋剂会对人的身心健康产生许多直接的危害。使用不同种类和不同剂量的禁用药物,对人体的损害程度也不相同,许多有害作用只是在数年之后才表现出来,如心力衰竭、激动狂躁,成年女性男性化,男子过早秃顶,前列腺炎,前列腺肥大,患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损害人的身心健康。使用兴奋剂既违反体育法规,损害奥林匹克精神,又有悖于基本的体育道德,破坏运动竞赛的公平原则。国际奥委会严禁运动员使用兴奋剂。

 

201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打赢反兴奋剂斗争攻坚战、维护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身心健康提供有力保障。该司法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罪名。

 

 

六、第二十条 对体育教师、教练员的工作量和绩效工资提出了要求

 

1、关键词: 课余训练

 

课余训练是学校利用课余时间对有一定体育特长的学生进行体育训练,培养竞技能力,使他们的运动才能得以发展和提高的一个专门的教育过程,是实现学校体育目标和任务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普及与提高体育运动的一个重要的中间环节,面向有一定体育特长的学生。

 

2、课外体育活动

 

课外体育活动是在体育课以外的时间里运用各种身体练习和多种组织形式,以增强学生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丰富课余文化生活、养成良好生活习惯为目的的一种有组织有计划的体育活动,面向全体学生。

 

3、工作量/绩效工资

 

体育教师具有室外工作的特点,工作十分辛苦,其基本工作量以体育教学为主, 大中小学有所区别,以课时为单位和其它任课教师同等计算。但体育教师除了体育教学课外,还要承担组织早操、大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统计等任务,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这些都要计入体育教师的工作量,但计算方法有所区别,所乘系数不同。绩效工资以劳动成果为依据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制度、人事制度与工资制度密切结合的工资制度。

 

《规范》提出“体育教师、教练员承担课余训练、课外体育活动、指导参赛等计入工作量,在绩效工资中实施分配”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对体育教师劳动的尊重,是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的具体体现,是合理解决体育教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稳定队伍,促进工作的激励。

 

 

(未完,待续之六)